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-運輸部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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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,依氣候變遷因應法(下稱氣候法)第11條
暨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,行政院業於114年5月6日核定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
管制目標,我國第三期(115-119年,以下同)階段管制目標為119年溫室氣體排
放量相較94年(基準年)減量28±2%,其中運輸部門之階段管制目標為119年較
94年減量20%。
依據氣候法第11條規定,交通部依循行動綱領及第三期階段管制目標,會
同經濟部、環境部、內政部及其他相關單位,訂修第三期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
量行動方案,並依氣候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,相關內容涵蓋「現況分析(包括
對前一階段實施之檢討修正)、「運輸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及評量指標」、「推動期
程」、「推動策略及措施(包括經費編列及經濟誘因措施)」、「預期效益與可能影
響評估」及「管考機制」,後續可供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依氣候法第15條
規定,做為訂定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之參據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