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-製造部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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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氣候變遷因應法(以下稱氣候法)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,
行政院已於114年5月6日核定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。
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需在每期階段管制目標核定後6個月內,
制定所屬部門的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,並送交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開。
行動方案內容包括現況分析(包含對前一階段實施的檢討修正)、
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及評量指標、推動期程、推動策略及措施(包括經費編列及具經濟誘因的措施)、
預期效益及可能影響評估,以及管考機制等項目。
105年6月24日行政院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、氣候變遷調適事項分
工整合」會議裁示,有關推動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,由經濟部為主
辦機關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(以下簡稱國科會)為協辦機關。
本行動方案依據114年1月23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所公布「臺灣總
體減碳行動計畫」之由下而上提出「部門自主減碳計畫」,及由上而
下聚焦6大部門「減碳旗艦計畫」,盤點涉及製造部門的減碳計畫、
12項關鍵戰略、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,並依氣候法施行細則第
7條規定,將巴黎協定涵蓋6大元素納入考量,研提製造部門相關措
施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