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-能源部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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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氣候變遷因應法(下稱氣候法)第 11 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
規定,行政院業於 114 年 5 月 6 日核定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
標,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各期階段管制目標核定後6 個月內,
訂定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,報請行政院核定,行動方案之
內容包括現況分析(包含對前一階段實施之檢討修正) 、部門溫室氣體
排放管制目標及評量指標、推動期程、推動策略及措施(含經費編列、
具經濟誘因措施)、預期效益及可能影響評估及管考機制等項目。
經濟部作為能源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,依循「國家因應
氣候變遷行動綱領」政策內涵研訂推動策略及措施,訂定「能源部門
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」(下稱本行動方案),以作為直轄市、縣(市)
主管機關訂定「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」之依循,期逐步朝我國長期
減量目標邁進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