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-環境部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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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氣候變遷因應法(下稱氣候法)第11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
定,行政院業於114年5月6日核定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,中央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法於核定後6個月內,訂修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減
量行動方案(以下簡稱行動方案),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
後公開。
本行動方案係根據行政院於112年11月3日核定之「國家因應氣候
變遷行動綱領」,以「減輕環境負荷,建立能資源循環利用社會」的
政策內涵為擬訂原則與基礎,扣合我國2050淨零排放路徑之「十二項
關鍵戰略行動計畫」,以及114年1月23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出的「臺
灣總體減量行動計畫」所制定。其中涉及環境部門範疇之政策內容,
包含「前瞻能源」之務實推動SRF電廠、農業廢棄物及沼氣發電設置、
「資源循環零廢棄」之推動源頭減量、廢棄物能源化及提升塑膠再生
料使用量及無機廢棄物循環利用等策略規劃。


